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邱以淇
代 理 人 陳瑾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王慶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以淇與相對人王慶耀間請求返還代 墊扶養費等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55號) ,因聲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南投分會 申請人資力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另經 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家調第35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為形 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等 不當得利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 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