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90號
NTDV,107,司票,390,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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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何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丁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
㈢台端聲請狀之簽名係以影印為之,應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 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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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