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芯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芯語於民國93年4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31125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13元整。(2)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33112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芯語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331,12│ │月22日起 │ │五 │
│ │5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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