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49號
NTDV,107,司促,6049,2018110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泳翔即陳金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