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念寰
債 務 人 吳朝盛
債 務 人 蕭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念寰於民國100-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朝盛
、蕭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73,56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
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
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
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吳念寰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年06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3,16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吳朝盛、蕭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念寰、吳│自民國107年5│至民國107年8│年利率百分之一│
│ │323,16│朝盛、蕭秀│月1日起 │月31日止 │點一五 │
│ │5元 │琴 ├──────┼──────┼───────┤
│ │ │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1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念寰、吳│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3,16│朝盛、蕭秀│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5元 │琴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 │,依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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