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智凱
債 務 人 張明旺
債 務 人 張游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智凱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張明旺、張游素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8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284,62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智凱本息繳至民國107年5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9,515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明
旺、張游素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7年6│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一│
│ │229,51│智凱、張游│月1日起 │0月29日止 │點一五 │
│ │5元 │素菊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0月30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零│
│ │229,51│智凱、張游│月2日起 │0月29日止 │點一一五 │
│ │5元 │素菊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1│年利率百分之零│
│ │ │ │0月30日起 │月1日止 │點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零│
│ │ │ │月2日起 │ │點四三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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