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105年度,1號
NTDV,105,執破,1,201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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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名泰鞋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名泰鞋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泰公司) 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現已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結,有分 配報告、支票影本、中華郵政收件回執為證,請准裁定破產 程序終結等語。
三、經查:破產人名泰公司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經本院裁定宣 告破產,並選任賴宜孜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名泰公司 之破產財團合計新臺幣830,100 元,經聲請人作成分配表, 並於107 年4 月24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 院於107 年5 月3 日同意認可,並於同日公告,分配表公告 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 卷可佐,嗣由聲請人依公告確定之分配表進行分配,並由債 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案款,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 分配支票影本、中華郵政收件回執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無訛,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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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泰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