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智簡字,107年度,1號
NTDM,107,埔智簡,1,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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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埔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3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俊廷明知商標名稱「Champion」及其圖樣,係經美商HBIB randed Apparel Enterprises,LLC(下稱美商HBI品牌服裝 公司,臺灣地區之代理商為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 立公司),商標名稱「NIKE」及其圖樣,係經美國百慕達商 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NIKE公司,臺灣地區之授 權行銷商為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耐基公司),商標 名稱「Under Armour」及其圖樣,係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代理人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下稱恒鼎公司),商標名稱「BURBERRY」及其圖樣係 經英商布拜里公司(臺灣地區授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 公司為商標法案件鑑定代理人),商標名稱「CALVIN KLEIN 」及其圖樣係經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商標名稱「 LV」及其圖樣係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名稱「 adidas」及其圖樣係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臺灣地區委託貞 觀法律事務所為商標法案件鑑定代理人),商標名稱「PUMA 」及其圖樣係經德商彪馬歐洲有限責任公司(臺灣地區委託 貞觀法律事務所為商標法案件鑑定代理人),商標名稱「GU CCI」及其圖樣係經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臺灣地區委託貞 觀法律事務所為商標法案件鑑定代理人),分別就服飾等相 關商品,取得商標權(如卷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報表),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7年3月底,意圖販賣而向大陸地 區淘寶網輸入侵害上開商標權之服飾6、7次,繼而於同年4



月初起在南投縣○○鎮○○街00號(埔里第三市場)前攤位 ,接續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予不特定顧客,成本上衣 每件新臺幣(下同)180元至200元、褲子每件180元,售出 每件上衣250元至300元、褲子300元,售出約6000元,並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嗣於 107年4月16日11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並有警卷卷 附之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報告,關於CHAMPI ON臺灣地區註冊商標說明電子郵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第18頁至第26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107年5月21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簿查詢結果明細、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 書(第27頁至第34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 值表(第35頁至第47頁),英商布拜里公司出具之陳報狀、 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 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第48頁至第57頁),卡文克雷 恩商標信託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暨陳報狀、刑事委任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 表(第58頁至第76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 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鑑定報告、申請人及案查詢-註記詳表(第77頁至第 97頁),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第113 頁 至第118頁),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 事委任狀(第119頁至第124頁),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刑 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 書、刑事委任狀(第125頁至第129頁),現場查獲照片18張 (第130頁至第138頁)、查扣物品相片對照表(第139頁至 第140頁)、被告之進貨資料(第141頁至第142頁)及偵卷 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款收據 (第13頁至第15頁)等在卷可憑,被告之犯行,可資認定。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輸入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07年4月初迄至107年4月16日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為警搜索查獲時止,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 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之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素行尚稱良好,其為求謀利,而輸入並持有、 陳列並進而販售仿冒商標之商品,妨害商品交易之秩序及 使商標權利人受有損害,惟其偵查中已坦承,並於犯後業 與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有限責任公司、固喜歡 固喜公司和解,有刑事陳報狀、和解書及和解契約書在卷 可憑,另於偵查中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表示不提出告 訴、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表示不提起民事訴訟、恒鼎知 識產權有限公司表示不提起告訴,被告未能與該等公司洽 談和解事宜,是本院認被告犯後深具悔意,已盡和解之能 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 97條之罪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參照),本 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6000元,依法沒收之。四、適用法條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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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數 量│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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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NIKE商標上衣 │1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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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NIKE商標褲子 │1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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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Under Armour商│2件 │ │
│標上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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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LOUIS VUITTON │2件 │ │
│商標上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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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Champion商標上│34件 │ │
│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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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Burberry商標上│2件 │ │
│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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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CalvinKlein商 │8件 │ │
│標上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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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adidas商標上衣│3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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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adidas商標褲子│4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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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Puma商標上衣 │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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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GUCCI商標上衣 │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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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