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2號
NTDM,107,單聲沒,32,201811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王雅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7 年
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雅宣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446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100 元,或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或為受處分人所 有而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 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 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參照)。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 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牌 、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作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 在內。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 ,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 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 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 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00 條、第205 條、第209 條、 第219 條、第266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



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706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依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受處分人係違反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違規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於公眾得出 入場所賭博罪,而以106 年度速偵字第446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賭資2,100 元則為在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等節,據受處分人於前開案件警詢時陳述 明確(見警卷第4 頁),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察科扣押 物品清單、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在卷為佐,揆諸 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得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 資2,100 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份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非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非違禁物,且為南投縣○○市○ ○街000 號「佶昌便利商店」負責人所有之物,此經受處分 人於警詢中陳述甚詳(見警卷第4 頁),此外,復無其他證 據可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所有,是依前揭說 明,無從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另附表一編號2 所示遊戲機臺IC板原裝置之遊戲機臺,業經 聲請人另行依法處理,非在本件聲請沒收範圍內,此有本院 電詢聲請人執行科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是就此部分自不另為 准否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名 稱│數量│
├──┼──────┼──┤




│1 │機臺計分單 │1張 │
├──┼──────┼──┤
│2 │遊戲機臺IC板│10片│
├──┼──────┼──┤
│3 │電子產品(遊│1個 │
│ │戲機臺電源遙│ │
│ │控鎖) │ │
├──┼──────┼──┤
│4 │遊戲機臺鑰匙│1支 │
├──┼──────┼──┤
│5 │遊戲機臺開分│1副 │
│ │鑰匙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電子產品(CATCH │1個 │
│ │監視器主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