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鸞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黃秀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3479號、第3413 號、第3627號、第3763號、第4230號),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依證人林亭賢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 譯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7 年9 月1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 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 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