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4號
NTDM,106,重附民,4,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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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雅莉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鳴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彭勝君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惠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彭勝君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 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業於該案件審理 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 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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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