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更一字,107年度,1號
TTEV,107,東簡更一,1,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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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沈淑涓 
      黃筱琦 
      黃筱婷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視同參加人 黃亨華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黃鴻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9日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8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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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