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7年度,257號
TTEV,107,東簡,25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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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麗琴、劉**、劉**、劉**、劉**、莊**、潘**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㈥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坐落臺東 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然依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未記載被告全體之姓名 ,本院即無法特定本件當事人,亦無法確認繼承關係。爰命 原告補正如下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 本、手抄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
㈢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 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全部之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
㈣「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
㈤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 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或依公告現值乘以面積 計算之。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額定之 。以上不動產、動產及股票存款部分,均應按劉志勤之應繼 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所定費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或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㈥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真正住居所並 更正聲明,計算各個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並就以上補正事項 ,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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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