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301號
TNEV,107,南簡補,301,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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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李家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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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