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528號
TNEV,107,南簡,152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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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素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
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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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