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素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4,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
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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