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陳庭薇即陳瑞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庭薇即陳瑞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61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證據資料請影印清晰且勿縮
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