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454號
TNEV,107,南簡,1454,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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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陳庭薇即陳瑞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庭薇即陳瑞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61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證據資料請影印清晰且勿縮
  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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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