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055號
TNEV,107,南簡,105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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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毛冠詠(原名毛崇銘)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 22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主管機 關以民國92年5 月12日經授商字第09201135910 號函廢止公 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107 年8 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701109 980 號函及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 29頁至第36頁),是被告依法應行清算,而陳曉帆律師經被 告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陳報,經本院以99年度司 司字第103 號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應以陳曉帆律師為法定 代理人,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89年10月14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原告 近日始查悉系爭房地經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然原告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相關資料均因已逾保存年限而無所獲,且原告從 未積欠被告任何款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 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見調字卷第15頁 至第21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55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 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六、復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 ,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故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 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最高法院83 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 就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未經被告爭執,已如 前述,且被告亦未舉證有何債權存在,則依前揭說明及抵押 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不能單獨存在,而系爭抵押權登 記未塗銷,自已妨害原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是原告請求塗 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 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 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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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用│面積 │權利範圍 │
├──┼───┬────┬────┬───┤分區│(平方│ │
│ 1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地號 │ │公尺)│ │
│ ├───┼────┼────┼───┼──┼───┼─────┤
│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段│2776 │空白│3,482 │62/10000 │
├──┼───┴────┴────┴───┼──┼───┼─────┤




│ 2 │建 物 坐 落(門牌號碼) │房屋│建物面│權利範圍 │
│ ├───┬────┬────┬───┤層數│積(平│ │
│ │縣市 │鄉鎮市區│地段 │建號 │ │方公尺│ │
│ │ │ │ │ │ │) │ │
│ ├───┼────┼────┼───┼──┼───┼─────┤
│ │臺南市│東區 │竹篙厝段│23450 │5 層│87.52 │全部 │
├──┼───┴────┴────┴───┴──┴───┴─────┤
│ │門牌:崇善十一街50號5 樓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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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抵押權設定情形: │
│ │1.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89年東資地字第119600號 │
│ │2.登記日期:民國89年6 月12日 │
│ │3.登記原因:設定 │
│ │4.權利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5.債權額比例:全部 │
│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190,000元正 │
│ │7.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6 月8 日起至民國90年3 月8 日 │
│ │8.登記債務人:毛崇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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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