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小補字,107年度,2號
TNEV,107,南建小補,2,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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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蘇玉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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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