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242號
TNEV,107,南小補,242,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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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吳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東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9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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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