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正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展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16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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