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781號
TNEV,107,南小,781,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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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绣茵
訴訟代理人 陳庭儀
被   告 昌禾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小額程序,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
二、查,訴外人黃昱銓並非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按,然原告竟以黃昱 銓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之情形;嗣本院於107 年10月15日以107 年度南小字第78 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 理人之欠缺,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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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