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492號
TNEV,107,南小,1492,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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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文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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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