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908號
TPBA,107,訴,908,2018110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朝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信
參 加 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秋君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原告所屬保險業務員吳秋君民國94年7月至106年8 月 間工資已有變動,惟原告未核實申報調整吳秋君的勞工退休 金月提繳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以106 年10月27日保退二字第10660251631 號函核定逕予更正及調 整,短計的勞工退休金新臺幣405,483元於106年10月份勞工 退休金內補收(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勞動部107年6月5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9799 號訴願決定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判 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的起 訴有理由,則吳秋君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本院認為有使吳秋君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