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041號
TPBA,107,訴,1041,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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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兼 原 告 董家鈺
原 告 袁照雯
 李克榮
 駱朝棋
吳耀章
林証
黃文鴻
 趙文福
 鄭清根
 王水龍
 張世斌
 李瑞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間不當勞動行 為爭議案,,原告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請求 裁決:「(一)確認參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 水龍、張世斌李瑞興等12人(下合稱工會外原告12人)所



為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 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參 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林証、黃 文鴻等6人所為之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參加 人應撤銷對工會外原告12人所為106年度考績考核並重為適 當考績考核並核發獎金。」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於107年7月6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18號裁決決定:「申請人 裁決之申請駁回。」原告對於裁決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 訟,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裁決決定撤銷。(二)被告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如其申請裁決內容之裁決決 定。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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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