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784號
TPBA,106,訴,1784,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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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全心雲端運算科技有限公司(即更名前澤森國際有
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29168490號)


代 表 人 李映唐(董事)


被 告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林淑華(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侯宜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映唐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並准由林淑華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3 條前段規定:「……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8條並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揭規 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示,於行政訴訟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孫明玄,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 7年7月25日變更為李映唐,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8-263頁),因原告起訴後迄今未見其新任 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亦未聲明,依前開規定與說明,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李映唐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另被告代表人原為吳文德,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淑華, 有臺北市政府聘書存卷可查(見同上卷第204頁),茲由其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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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心雲端運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