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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421號
TPEV,107,北補,2421,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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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太平洋頂好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君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桂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7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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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