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367號
TPEV,107,北補,2367,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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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
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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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