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92號
TPEV,107,北補,2292,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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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蕭語晴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則正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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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