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蕭語晴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則正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