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83號
TPEV,107,北補,2283,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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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貴 
訴訟代理人 王昭欽 
上列原告宏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周逸塵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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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