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15號
TPEV,107,北補,2215,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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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重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14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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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