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11號
TPEV,107,北補,2211,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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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8,
3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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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芃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