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偉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姜良偉
上列原告偉鋼工程行與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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