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046號
TPEV,107,北補,2046,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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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蕭福賓
      丁欽允
被   告 何家寬
追加被告  陳淑蕙即鄉村農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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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