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040號
TPEV,107,北補,2040,201811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林坤松即中盛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3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