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林坤松即中盛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3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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