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69號
原 告 呂易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瑞華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之增建物( 下稱
系爭違建物)及樓梯通道鐵門予以拆除並回復原狀後,將頂樓平
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原告固陳報以系爭建物3
樓房屋之107年房屋稅課稅現值即新臺幣(下同)13萬4,100元之
4分之1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
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
難認係房屋之價額即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認定原告就屋頂平台
之所有利益為何。又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
體,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
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
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可
資參照),惟本件原告並未陳報系爭違建物所占用系爭建物頂樓
之面積,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基地之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請求拆除之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 」
÷「本件登記樓層」),故依前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10日內陳報系爭違建物所占用系爭建物頂樓之面積,再依上
開計算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拆除樓梯通道鐵門之費
用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
正被告賴瑞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