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廖淑慧
相 對 人 趙珮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提起異議之訴,聲請 人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聲請人嗣後重 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二、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已向本院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經本 院以107 年度北簡聲字第187 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在案,此 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本件自無重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附此敘明。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