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967號
TPEV,107,北簡,5967,2018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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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967號
上 訴 人 范貴美
被 上 訴人 王心宜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0月8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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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