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原 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葉華
陳忠毅
被 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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