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5號
原 告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光
訴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吳家維律師
被 告 呂佳翰
呂雪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劉庭伃律師
黃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494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94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