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88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雪、趙士澧、趙士汾、趙士渟、陳明祥間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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