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5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慧娟即莊陳雪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1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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