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411號
TPEV,107,北簡,15411,2018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粧 
被   告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1,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500元
尚餘3,6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