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
原 告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告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卷附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 票款,訴訟標的為票款請求權,又系爭支票記載付款地為新 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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