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被 告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77,657元 ,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767元, 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77 ,657元、新台幣18,76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於104 年10月30日、105 年9 月30日簽訂營業型租賃
契約但被告違約,原告依系爭租約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 之租金,分別為新台幣22,435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新台幣8,626 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原 告請求違約金部分過高應依同業利潤標準分別酌減為新台幣 55,222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台幣10,141元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 項所示。並駁回其他請求如主文第三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 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四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