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3220號
TPEV,107,北簡,13220,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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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   告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基源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2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11月5 日上午11時39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8,450 元,及自民國107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7,270元 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68,450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及理由:原告持有被告簽發107 年8 月5 日為發票日票 號DB0000000 號付款人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支票,經 提示不獲付款。被告應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負發票人之法律責 任,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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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