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2756號
TPEV,107,北簡,12756,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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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蘇芷萱  
被   告 盧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日內補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貸還款明細表(補發)所列「金融卡轉入」、「存款轉帳」之各該帳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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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