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扣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372號
TPEV,107,北簡,11372,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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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2號
上 訴 人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扣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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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