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371號
TPEV,107,北簡,11371,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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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1號
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李志欽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1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賴鴻鳴律師」;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壹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參萬伍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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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