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0541號
TPEV,107,北簡,10541,20181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541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新潤城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文豪 
訴訟代理人 許閔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其主張裝潢清潔未入帳明細之款項 究屬何月份之應入帳款項予以說明,並陳報該所屬月份應入 帳及已入帳之數額及其對應之相關證明到院,並將繕本自行 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