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102號
TPEV,107,北建簡,102,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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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鄭碧玉 
訴訟代理人 宋宋鵬 
被   告 圓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且原告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 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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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